武漢車輛報廢時間規定 武漢車輛報廢政策


武漢車輛報廢時間規定
一、報廢標準
1.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
2.在用車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
3.在用車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 ,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
二、不同的車輛類型使用年限不一樣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8年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10年
·大型出租客運汽車------12年
·公交客運汽車----------13年
·專用校車--------------15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20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
溫馨提示: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 , 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私家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是在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引導報廢 。
【武漢車輛報廢時間規定 武漢車輛報廢政策】
武漢車輛報廢時間規定 武漢車輛報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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