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用人單位能在試用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的長短能隨意定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何時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連云港用人單位能在試用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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