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律師證補辦流程視頻 丹東律師證補辦流程


丹東律師證補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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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丹東政務服務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號 , 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
申請人對行政許可不服的,可在60工作日內行政復議 , 也可六個月內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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