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主動辭職公司一頓操作倒賠57萬 男子離職索賠270萬


員工提出辭職后,有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屆滿后讓員工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后才通知員工離職 。殊不知,這樣的做法 , 法律風險非常大……
案情回顧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2021年9月7日 , 汪小姐通過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辭職報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你把我的辭職報告簽好,手續辦完我就滾 , 您告訴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內容,范某口頭回復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后汪小姐繼續在公司工作 。
銀行流水顯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資 。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

汪小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
審判過程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汪小姐雖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該意思表示應允 , 未與汪小姐辦理離職手續等 。雙方均認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汪小姐正常提供勞動 。而時隔三個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時間 , 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
【二審】
二審過程中,公司訴稱,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 , 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 , 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
案涉公司給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勞動關系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
2.汪小姐始終未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其行使預告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送達公司即生效,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汪小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汪小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予以回應,而是繼續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勞動,應認定雙方未就解除勞動關系協商一致,雙方勞動關系此后繼續存續 。

公司在3個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 , 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
法官、律師有話說
員工辭職通知期屆滿后未離職仍正常工作,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為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
此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中,專門就此問題出臺過一條指導意見:
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系狀況如何認定?
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一般可視為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
【女子主動辭職公司一頓操作倒賠57萬 男子離職索賠270萬】本案中 , 如果公司在員工提出辭職后30日內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 根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或許由于公司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 , 最終賠了567600元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