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 溫州龍灣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環衛行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暫行 溫州龍灣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環衛行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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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灣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環衛行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暫行)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進龍灣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根據《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見》(浙建〔2017〕11號)、《溫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溫政令〔2014〕147號)、《溫州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溫住建〔2018〕37號)和《溫州市區公交、環衛一線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溫住建發〔2020〕246號) , 制定本實施細則 。
一、職責分工
屬地街道辦事處或用人單位負責受理申請和初審工作,區民政局負責審核(核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工作,區住建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住房條件及組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 。
二、適用對象
本細則適用龍灣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在龍灣區環衛行業從事一線工作的非溫州市區戶籍的環衛工人家庭 。
(一)住房困難家庭申請龍灣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 , 主申請人應具有溫州市龍灣區居民戶籍 。
1.申請家庭成員包括:(1)申請人;(2)配偶;(3)未婚子女;(4)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
申請人已婚(含離異、喪偶)或單身未婚已滿35周歲的可以作為一個獨立家庭申請 。
申請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學、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的,仍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
2.離異人員的未婚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未注明監護權的以同戶口的父(母)為歸屬,但離異雙方仍在一個戶口內的,只能申請一次,且以先申請人員為準 。
3.申請人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溫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溫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殘聯出具的《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總工會出具的《溫州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獨立家庭申請:(1)已成年且未婚;(2)未成年且父母雙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二)環衛行業從事一線工作的非溫州市區戶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家庭成員包括具有《浙江省居住證》或已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明》的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具有溫州市區戶籍的環衛一線職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 按照《溫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溫州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執行 。
三、申請條件
(一)住房條件
申請家庭在溫州市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一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住房核定范圍包括以下幾類: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的住房,或已補交市場差價并交易未滿一年<含>的 。共有產權住房屬于其所有的部分) 。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 。
3.征收的房屋 。
(1)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積計算;
(2)實行貨幣補償未滿5年的,按貨幣補償安置協議面積計算 。
(3)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員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滿一年(含一年)的 , 其保底安置面積計算 。
(4)因房屋征收租住由政府提供的臨時周轉房或一次性周轉補助的 。
(5)實行房票補償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間,按房票安置協議面積計算 。
4.已簽訂購房合同并經房屋登記部門備案的期房 。
5.申請家庭擁有的非住宅,參照區稅務局對該非住宅的評稅價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積計算;無評稅價格的,按申請家庭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積計算 。
6.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將房產轉移登記給近親屬,計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積范圍 。
7.2016年11月30日前原屬于農業戶口的家庭,戶籍所在地同一戶口簿直系親屬已批建的宅基地住房 。
8.按我區房屋征收政策可視同為合法建筑的房屋 。
9.在我區擁有的唯一住房被鑒定為危房納入治理,且在市區無其他住房 , 自騰空管控之日起至解危安置止,憑有效鑒定報告按無房核定(原已享受我區危房治理有關政策補償的除外) 。
10.其他可以認定的住房 。
(二)家庭經濟狀況條件
1.收入條件
(1)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無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
(2)環衛行業中從事一線工作滿一年(含)以上的住房困難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于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含);具有市區戶籍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含) 。
每年1月1日起執行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溫州市統計局頒布的數據為準 。
2.車輛條件
購有12萬元以上(含)或2輛以上(含)非營運車輛,或上述車輛已出售但未滿一年(含)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車輛價值以車輛購置稅發票(非“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上計稅金額為準;
非營運車輛不包括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 。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下營運車輛產生的收益計入申請家庭的收入申報和核定范圍 。
3.工商條件: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30萬元(含) , 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營業執照吊銷未注銷滿一年(含)的、認繳出資額變更滿一年(含)不再作為認繳出資額審核的限制條件 。
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條件審核要素包括:工商、車輛、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死亡、婚姻等七類相關信息 。
四、申請材料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人可通過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窗口、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等方式進行線上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申請人應按規定如實填寫、簽署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等查詢授權書 , 并上傳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溫州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原件一式一份 。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3.有以下情形的,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
(2)勞動年齡段零收入對象須提供無勞動能力證明原件一份,但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溫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溫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 , 殘聯出具的《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和總工會出具的《溫州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不在此限 。無勞動能力證明是指人社局出具的無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殘聯出具的殘疾人無勞動能力證明 。
(3)擁有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的,須提供車輛購置稅發票(非“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復印件一份 。
(4)實物優先配租家庭,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①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溫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溫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 , 殘聯出具的《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總工會出具的《溫州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 。
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其申請家庭成員中須持有民政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服役部隊頒發的優撫證件之一:《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革命傷殘軍人證》《定期撫恤領取證》《定期補助領取證》等 。
③殘聯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 。
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頒發的英雄模范證件 。
⑤市級以上總工會頒發的市級勞動模范或五一勞動獎章證書 。
⑥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確認的見義勇為證明 。
⑦戶籍地街道出具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相關證明 。
⑧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或經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特殊病種患病證明 。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5)2016年11月30日前原屬于農業戶口的家庭,應提供戶籍所在社區出具的地宅基地情況證明 。
(6)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房屋提供補償安置協議、臨時周轉房或一次性周轉補助協議 。
(二)在龍灣區從事環衛行業一線工作的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登陸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線上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申請人應按規定如實填寫、簽署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等查詢授權書,并向用人單位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溫州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原件一式一份 。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浙江省居住證等材料 。
3.需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連續一年以上的全職聘用勞務合同或在市區繳納6個月以上社保證明 。
五、審核程序和時限
(一)申請
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社區住房保障業務辦理點提交申請,并按規定如實填寫、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 簽署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查詢授權書 。
(二)受理初審
屬地街道辦事處或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申請材料提供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初審單位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上提交初審結果,并將初審合格的相關材料轉送區住建局 。
(三)聯合審查
1.區住建局完成相關資料匯總后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分別向區民政局和區資源規劃分局發起申請家庭住房、經濟狀況查詢和聯合審核要求:
(1)區住建局通過信息系統反饋的申請家庭住房情況,查詢有關申請家庭的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和征收補償等信息 。若對獲取的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和征收補償信息存有異議的,可向區相關部門核實,相關部門應自收到之日起5工作日內予以反饋審核結果 , 審核結果報告包括申請家庭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和征收補償情況 。
(2)區住建局通過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向區民政局發起審核(核對)家庭經濟狀況要求 , 應提供給區民政局的信息包括:查詢授權書、以申請戶為單位的申請人姓名、身份證等;區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具體內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況和車輛、工商的核對情況,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積金數據按就高原則推算出家庭收入總和,無社?;蚬e金數據對象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推算家庭收入,勞動年齡段(指18周歲到60周歲)零收入對象需出具無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 。
(3)在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建局對經匯總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申請家庭,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受理或審核時發現申請家庭提供材料弄虛作假的 , 審核單位即終止保障資格申請,并將該申請家庭納入住房保障系統誠信檔案,且申請家庭三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障 。
六、實施保障
申請家庭被核準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后,通過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形式實施保障 。非市區戶籍環衛行業中住房困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租賃補貼形式為主實施保障 。
(一)租賃補貼
租賃補貼對象為未獲得實物配租或自愿選擇租賃補貼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 。
1.租賃市場房源
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市場承租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內的中小套型住房,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房屋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
2.簽訂租賃補貼協議
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由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材料,與區住建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后方可實施保障 , 逾期3個月不簽訂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3.租賃補貼標準
(1)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補貼金額按核準的保障面積乘以公布的單位住房面積的租賃補貼標準確定,超出核準的保障面積部分不予補貼 。核準的保障面積為保障面積標準與保障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差額 。保障面積標準=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單位住房面積的租賃補貼標準=市場平均租金×補貼比例 。以租賃補貼落實保障的,保障面積標準按家庭計算不低于45平方米 。家庭月補貼金額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計算 。
租賃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①低保家庭 , 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
②低保邊緣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80%;
③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50% 。
(2)非市區戶籍環衛行業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按家庭計算不低于36平方米 , 家庭人數為1—2人的 , 每月租賃補貼300元;家庭人數3人以上(含3人)的,每月租賃補貼400元 。發放租賃補貼累計不超過3年 。
4.租賃補貼發放
租賃補貼開始發放時間從申請家庭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次月開始計算,并由區住建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按季度發放 。
(二)實物配租
在房源許可的條件下,區住建局根據政策規定和房源情況制定實物配租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申請時間和配租對象等內容 。
核準的保障面積為保障家庭應保障面積與現有住房面積的差額 。保障面積標準=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 。核準的保障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實行租賃補貼保障 。
1.實物配租順序
(1)實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類型依順序實施保障 。持有《溫州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或《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的保障家庭視同低保邊緣家庭實施保障 。
(2)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保障家庭戶數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數量時 , 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實物配租對象 。未搖中的家庭實行租賃補貼進行輪候保障 。
(3)同類型家庭中,同類型的保障家庭按保障獲準時間確定保障順序,符合優先配租條件的,依申請優先安排 。
2.簽訂租賃合同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逾期不簽訂的或簽訂滿3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未入住的,視同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資格,但保留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在租賃合同期內應按規定申報年審,經年審不合格的保障家庭,終止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
3.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等保障家庭承租實物配租房源的 , 保障面積部分按區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超出核準的保障面積部分按現行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但不得低于區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 。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實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積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的2倍標準繳納租金;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3)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中有下列情形者,按(1)方式收取租金:
①定期生活補助優撫對象;
②傷殘軍人、“三屬”人員;
③擁有市級以上總工會頒發的市級勞動模范或五一勞動獎章證書獲得者;
④持有殘聯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或二級者;
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頒發證書的英雄模范;
⑥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確認的見義勇為者;
⑦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主要勞動力喪失者;
⑧戶籍街道出具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失獨);
⑨經區民政部門支出型貧困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剛性支出占家庭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超過50%的 。
4.續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續租的 , 應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到區住房保障業務辦理點提出申請 。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予以續租,續租合同期不超過5年 。
七、后續管理
(一)年審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 。保障家庭在《租賃補貼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載明的年審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窗口或用人單位申報年審,并填寫年審申請表,年審申報流程和時限與初次申請程序相同 。若超過載明年審時間6個月未申報年審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2.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內由于家庭財產、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 , 應在30天內提交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窗口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終止保障資格 。30天內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3.保障家庭提交年審資料后,經年審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 終止保障資格 。次月起,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停止發放補貼,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二)變更管理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內由于家庭財產、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動態變化的,區民政局、征收等相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及時將動態數據反饋給區住建局 。
實物配租承租人原則上不予變更,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離異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請人可以申請繼續承租該公共租賃住房 , 經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
實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間保障類型發生變化的,應在30天內相關材料到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按變更后保障類型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租賃期間,除結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 , 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經審核登記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共同居住人僅有居住權 。
實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或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的保障證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則其子女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 。
實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滿35周歲的未婚子女婚姻狀況未發生變化 , 不能作為獨立家庭辦理變更手續 。
(三)互換管理
保障家庭在實物配租后 , 原則上不再置換公共租賃住房 。
(四)退出管理
1.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準入條件的保障家庭,區住建局應做好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和相關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則從核實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取消保障資格 。
2.實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喪失實物配租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未在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超過年審期限6個月(含)仍未參加年審的 。
3.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騰退通知之日起3個月(含)內搬遷并辦理相關騰退手續,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時 , 應結清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搬遷期內租金按原租金標準繳納 。
4.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平均租金交納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部門(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對其行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為納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
對環衛行業一線職工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其年審、變更、退出、日常使用、監督管理等按照《溫州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 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保障家庭如住房、離職、收入等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 , 由用人單位向區住建局報告情況,區住建局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予以繼續保障 。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
2.承租家庭(或個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改變房屋結構、設備設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內部設備設施損壞的 , 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
3.承租家庭(或個人)應合理使用并保護好房屋及固定裝置和設備,在承租期限內因人為損壞的,應按規定修復并自行承擔費用或按評估價賠償 。
八、其他
各街道應嚴肅各村居出具有關證明的工作紀律,確保內容詳實信息準確 。區住建局、區財政局應聯合加強業務督察,可委托第三方開展實地核查,對開具不真實證明的,提請有處分權的部門或上級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并應深化信用平臺使用,通過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做好保障戶的信用行為記錄 , 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或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對欺騙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領取租賃補貼者,責令限期騰退承租房源或退還補貼款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自騰退房源或退還補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對惡意欠租轉租、破壞房屋或設備的予以責令限期繳納、修復或照價賠償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 。區發改局根據區住建局定期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不良信息記錄,在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予以公示,并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區財政局應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撥付住房保障經費 。
環衛用人單位共擔管理服務責任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的用人單位,一經查明,列入政策申領黑名單 , 取消企業三年申報資格,并報市產業政策兌現系統和市征信中心備案 。用人單位應及時如實向區住建局報告環衛行業從事一線工作人員的資格、住房情況、就職單位、標段區域等變化情況 。因人員離崗、購房等原因導致租房補貼多發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60天內未追回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
其他公共服務行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事宜,按上級有關政策完善,另行組織實施 。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
附則: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住房面積均按建筑面積計算 。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近親屬 , 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戶籍已遷出但任由其家庭供養的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等 。
“三屬”人員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
環衛行業一線工作者 , 指從事道路清掃保潔、垃圾收運處理、公廁保潔、河道打撈等環衛現場作業人員及環衛設施設備維修維護人員 。
【暫行 溫州龍灣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環衛行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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