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車船稅代扣代繳最新規定 南京車船稅代扣代繳最新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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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六條的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 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br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 , 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br />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已完稅或者依法減免稅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br />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的規定:“第十一條 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 , 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不再代收車船稅,但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

對出具稅務機關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不代收車船稅 , 保險機構應當將減免稅證明號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
【南京車船稅代扣代繳最新規定 南京車船稅代扣代繳最新規定文件】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后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訴 , 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納稅人申訴后按照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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