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18周歲以下公民姓名變更所需材料


丹東18周歲以下公民姓名變更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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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或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 。
2、擬變更人居民戶口簿 。

3、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需父母協商達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簽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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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變更姓氏的,提供與直系長輩血親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原始戶籍檔案材料 。
2、因被收養變更姓氏(名)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

3、因父母離婚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 提供父母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離婚生效判決書 。
4、因父母再婚隨繼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 。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請變更姓名的 , 以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為變更依據 。
7、因戶口登記錯誤需更正姓名的 , 提供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
【丹東18周歲以下公民姓名變更所需材料】8、其它正當理由需變更姓名的,提供與正當理由相適應的證明材料 。(此種情況請攜帶相關材料到窗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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